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7号)和《关于做好合肥市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合教〔〕50号)等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认真执行教育部“十项严禁”和市教育局“六个杜绝”等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严禁提前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超计划、超范围招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或委托第三方选拔学生。
(二)属地管理原则。社会事业局作为发展和管理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承担本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责任,统筹公办、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教〔〕37号)关于全面均衡分班的要求。
(三)免试就近原则。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公办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儿童少年入学。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二、报名条件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要求截至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升入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社会事业局批准。
三、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一)严格执行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
继续实行“同一套住房,6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小学1个学位,3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初中1个学位,多胞胎、二孩(多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外”政策。
(二)招生方式。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可通过“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登记系统”,采取“线上登记录取,或线上预约、线下审核录取”的方式招生。在规定时间内,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登记或预约,根据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事业局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核。无法在网上登记或预约的,可直接到学校进行线下审核并线上登记。
(三)招生条件。
1.户籍、房产地址一致居民子女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简称“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2.户籍、房产地址不一致居民子女入学。房产在高新区,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所在地入学的;户籍在高新区,但在区内无房产的,由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入学。
3.居住证满半年居民子女入学。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截至年8月31日在高新区居住证满半年的随迁子女,要在规定时间内,到社会事业局指定地点报名,并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居住证、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4.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小庙托管区居民子女入学。根据高新区和蜀山区托管合作协议规定,小庙托管区居民子女入学保持原入学渠道不变,适龄儿童少年可依据户口簿等材料到对应学校报名入学。
(2)根据山湖新村小区有关会议纪要文件精神,山湖新村小区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可选择合肥市梦园小学教育集团天柱路学校入学,初中可选择中国科大附中高新中学入学,但不接受中途转学,同时年5月31日后交易的房产不执行此政策。
(3)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4)留守儿童入学。各学校要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