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18日41分,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池尾中队接指挥中心来电:一群众报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他驾驶一辆粤BET***重型牵引半挂车在池尾街道塔丰路口为躲避突然转弯过道路的一辆校车,开进排水沟里。
事故发生后,交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经查:年10月18日6时37分,张某乙驾驶粤VR4***大型专用校车(车主:燎原街道国之栋学校,当时车上共载有学生8人)在国道线普宁池尾街道塔丰路口左转弯时,妨碍到李某昌驾驶的粤BET***重型牵引半挂车(拖挂粤B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致使粤BET***重型牵引半挂车失控掉落路边排水沟;造成粤BET***重型牵引半挂车(拖挂粤B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损坏、市政设施消防栓受损的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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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与划分
交警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对交通事故双方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和划分:张某乙雨天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对路面动态判断不周,妨碍在道路上正常行驶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
李某昌雨天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通过有警示标牌及人行横道的路口时未有效降低行驶速度,对路面的动态观察判断不足,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张某乙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昌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部门处罚
张某乙(准驾车型:A1A2,有校车驾驶资格)驾驶粤VR4***大型专用校车在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张某乙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元,驾驶证记3分。
张某乙驾驶的粤VR大型专用校车(车主:燎原国之栋学校)未取得校车标牌提供校车服务,违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张某乙(燎原国之栋学校)处以罚款00元。
李某昌驾驶机动车时,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李某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元。
交警部门约谈燎原街道
国之栋学校负责人
为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与预防交通安全事故,10月31日交警池尾中队约谈燎原街道国之栋学校负责人,要求学校一定要加强校车管理人员、驾驶人及随车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谨慎驾驶,注意安全,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安全事故,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
国之栋学校负责人表示,一定吸取教训,按要求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定期对校车管理人员、校车驾驶人、随车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学生上下学的安全。
交警部门提醒
机动车驾驶人遇雨雾天气差情况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正确使用灯光,控制好车速,经过路况复杂道路时,应小心谨慎驾驶。
学校应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定期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部件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要经常开展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停靠时,须选择指定的停靠站点,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学生依次、有序上下车。学生下车后,校车驾驶人在车辆起步时应当注意观察,避免碰撞到刚下车的学生以及附近其他行人及正常行驶的车辆。
校车行经窄桥窄路、坡道弯路、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时,应谨慎驾驶,注意观察路况,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低速通过,切忌盲目抢行。
来源:普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