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司从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来普宁市北部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项目节能报告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上述材料进行了程序性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司组织编制的普宁市北部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项目节能报告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指南》(年本)有关规范要求,做出的节能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原则同意本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司的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首期主要建设规模为1台t/d机械排焚烧炉及1台中温次高压余热锅炉(6.4MPa,℃),t/d的餐厨垃圾处置设施,配置1台15MW中温次高压凝汽式汽轮机(6.2MPa,℃)及1台15MW发电机组。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约.38吨标准煤(当前量),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万千瓦时;水消耗量63.16万立方米;天然气消耗量0.63万立方米。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技量管理体系。
四、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维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节能验收工作指南》(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备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和我局。
五、请你司按照节能承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我局将视情对项目组织现场抽查,核查项目节能报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视情况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如发现未履行节能审查意见,以虚假材料通过节能审查等情况,我局将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并视情况将相关失信行为通过“信用广东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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