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测图比例尺竣工测量地形图一般宜选用1:比例尺,当建构(筑)物密集且1:比例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用更大比例尺。4.4三维数据采集4.4.1建筑外立面及屋顶纹理采集要求:(1)建筑纹理采集包括建筑立面纹理采集和屋顶纹理采集;(2)建筑纹理采集应符合《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要求;(3)建筑纹理采集宜采取实地拍照的方式进行,照片分辨率应在*及以上;(4)建筑纹理采集时注意自然光线的影响,避免曝光不足或者曝光过度;(5)建筑纹理照片应柔和自然,真实反映建筑实际材质的图案、颜色、透明度等特征;(6)建筑纹理照片应清晰展示出竣工建筑外立面色彩、外立面开窗位置、屋顶形式等。4.4.2建筑周边现状采集要求:(1)建筑周边现状采集有利于在外立面及屋顶形式核实时综合研判建筑立面纹理和屋顶纹理的环境协调性;(2)建筑周边现状采集包括周边建筑的立面纹理和屋顶纹理、周边地表影像、周边交通设施表面影像、周边景观表面影像、周边植被表面影像和其他地物的表面影像;(3)建筑周边现状采集应全面反映竣工建筑及周边的整体情况。照片拍摄应远近景结合,先整体后局部,按照顺时针或者逆时针进行拍摄。4.4.3三维成果质量检查要求:(1)建模物体的平面位置检查:应以最新的1:、1:、1:等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为依据,将三维模型数据与地形图数据套合,%检查三维模型数据的平面位置与对应地形图的一致性,平面精度应符合规范《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第3.1节及第6章的相关规定;(2)建模物体的精度质量检查应按规范《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第6章要求执行,模型制作级别和精度要求应一一对应;(3)建筑高度应按照10%抽样进行实地核查。4.5成果质量检查4.5.1测量成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应按要求编写检查报告。4.5.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的规定进行质量评定,测量成果质量宜采用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制度。不合格的测量成果经整改后,应重新进行检查。4.5.3质量监督抽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的规定执行。4.5.4联合测绘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规定项目的检校,仪器参数设置应定期检查。6建筑面积计算规则6.1一般规定(如有特殊要求,以设计图纸为准)6.1.1建筑面积以建筑占有的空间为基础进行计算。建筑空间是有底板有顶盖并有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围合的空间,是建筑空间所占有地上与地下空间的体量与容量的指标,由于是以水平投影面积来测算,故对不同建筑高度有不同的计算系数。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6.1.2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套内阳台、特殊层高除外)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算:A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B有盖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C有盖不封闭但以柱围合的,或柱、墙结合围合的。(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1/2面积计算:A有盖单排柱或独立柱的;B住宅套内未封闭的阳台;C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建筑空间。(3)住宅、办公和商业等建筑中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廊、大厅,均按照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无特殊功能需求的超高建筑空间按占用空间加倍计算建筑面积。6.1.3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区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坪以下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2)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50m以上的(包括局部位置与地面一层通高的部位,但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和出入口有顶盖的坡道),计入地上建筑面积。(3)特殊地形建筑空间,符合下列规定的计入地上建筑面积:A单独设置的建筑且地面以上外墙长度达到其外墙周长1/2以上的建筑空间;B地面以上为连续临街界面,且用于商业经营功能的相对独立的建筑空间;C与地下室相连,但使用功能相对独立的空间,地面以上外墙达到该空间外墙周长1/2以上的。6.2计算细则6.2.1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采光井等空间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和保护墙)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2)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有顶盖的坡道,均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1/2计算面积;(3)有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应按一层计入地下室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6.2.2房屋主体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按1/2计算面积;(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设备层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按1/2计算面积;(3)房屋内的门厅、大堂,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堂内有设置回廊的部分,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按1/2计算面积;(4)房屋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尾气井和烟道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2.10m以下的应按1/2计算面积;(5)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6)对于场馆看台下设计利用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围护设施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7)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和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设施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按1/2计算面积;(8)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按1/2计算面积;(9)避难层中的楼梯间、电梯井和设备间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按1/2计算面积。6.2.3特殊层高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至4.20m(坡屋顶至结构净高4.10m)以下的,按其一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4.20m及以上至6.40m(坡屋顶至结构净高6.30m)以下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结构层高在6.40m及以上至8.60m(住宅坡屋顶至结构净高8.50m)以下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依此类推每增加2.20m加计1倍建筑面积。跃层(复)式住宅及低层住宅等的通高客厅、起居厅,按上述结构层高规定计算面积;(2)办公建筑的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至4.80m(坡屋顶至结构净高4.70m)以下的,按其一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4.80m及以上至7.00m以下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结构层高在7.00m及以上至9.20m以下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依此类推每增加2.20m加计1倍建筑面积;(3)商业建筑的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至5.00m(坡屋顶至结构净高4.90m)以下的,按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5.00m及以上至7.20m以下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结构层高在7.20m及以上至9.40m以下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依此类推每增加2.20m加计1倍建筑面积;(4)在上述特殊层高的建筑空间所附封闭阳台,空间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尾气井和通风井等,按相应层高的倍数计算建筑面积;
END
编辑:周永萍
审核:马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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