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乌兰浩特市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年3月起,对乌兰浩特市辖区内的电动车进行上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和超过电动自行车各项技术参数标准且未达到普通摩托车的技术水平的两轮电动车。
二、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登记上牌。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动车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W。
三、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的其他电动车(不包括:符合普通摩托车标准的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由公安机关发放临时通行号牌。
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登记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证件,到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登记上牌,免收工本费。
五、鼓励电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为电动车购买相关保险。
六、在乌兰浩特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实行登记上牌、变更、转移、注销。
七、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依法作出处罚。
八、电动车上牌时间:自年3月20日开始。
特此通告。
来源:平安乌兰浩特
编辑:律丙娟二审:董立平三审:王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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