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了关于制定普宁市普宁广场负一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同意其收费标准,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具体批复内容如下:
一、小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每天0-2时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2-6时进入停车场停放不超过30分钟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以后每小时5元,连续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
(二)6-24时停车不超过2小时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第3小时收5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连续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
二、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一)军警车辆、抢险救灾、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三)电动汽车在停车场内充电时;
(四)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自行车。
以上批复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原文件
普宁广场负一层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