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某因违反国家规定从疫区调运生猪准备售卖时被查处,潮南法院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年12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政府禁止调运疫区内生猪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向疫区江西省货主非法调运江西省疫区内生猪43头。翌日6时许,江西省货主雇佣司机驾驶大货车运载43头生猪(共重公斤,价值共人民币53,元)从江西省至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拉芳路口与被告人郑某某交易,被告人郑某某支付该批生猪款项后,与廖某某各自驾驶装载所购生猪的货车准备前往广东省普宁市售卖,途经潮南区峡山街道泗联居委西埔桥头时,被汕头市潮南区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年3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结伙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染动物,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对被告人郑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对动植物防疫、检疫有严格规定,不允许任何人有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一旦触犯法律就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遵守法律法规,侥幸心理不可有。本案被告人缺乏防疫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在疫情防控期间,从疫区调运易受感染的生猪,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但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心存能够逃避查处的侥幸心理,最终难逃法网。本案判决,彰显了法律权威、维护了法律尊严,给相关违法违规人员敲响了警钟,对有效打击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检疫执法人员执法办案的信心和决心,推进我区依法防治、检疫执法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告诫社会公众,防疫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不仅要积极配合落实相关防疫要求,共同抗击疫情,也要积极检举揭发借防疫之名和置防疫于不顾的一切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为战胜疫情尽自己的一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标题:《利欲熏心,调运疫区生猪售卖被追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