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批复了普宁市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同意将马鞍山农场属下的国有农用地12.公顷(约.56亩),其中园地11.公顷(约.11亩)、林地0.公顷(约14.96亩)、其他农用地0.公顷(约2.49亩)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未利用地0.公顷(约11.16亩)。合计13.公顷(约.72亩)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普宁市城镇建设用地。具体内容如下:
揭阳建用字[]6号
关于普宁市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普宁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普宁市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普自然资发[]94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将马鞍山农场属下的国有农用地12.公顷(园地11.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未利用地0.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3.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普宁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五、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年12月15日
附:批复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