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普宁警讯”发布信息称:年3月12日,普宁市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雷霆出击,成功捣毁一个非法酸洗加工场,一举抓获10名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现场缴获生产设备及原料等物品一批。
阶段来,普宁市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充分发挥专业打击职能优势,集中力量,强势出击,深入挖掘涉环保犯罪线索,重拳打击涉环保犯罪活动,全力维护普宁生态环境安全。
年3月12日,副市长、公安局长谢汉湖直接指挥,李彬、连锡雄、张晓东副局长带领,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在禁毒大队的大力支持协助下,会同下架山派出所、市环保局、下架山镇政府等单位力量,直奔下架山镇咸寮村,成功捣毁一个非法酸洗加工场,抓获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尹某武(男,32岁)、林某华(男,42岁)、谭某田(男,54岁)、谭某财(男,64岁)、雷某刚(男,29岁)、张某礼(男,31岁,上述6人均系湖南省洞口县人)、李某(男,30岁,湖南省常德市人)、陈某明(男,32岁,流沙东街道华溪村)、罗某勇(男,32岁,流沙南街道泗竹村人)、冯某荣(男,39岁,流沙南街道和美邻人)等10人,现场缴获酸洗槽、酸洗桶、脱水机等非法生产设备及原料一批。
经审查,陈某明交代自今年3月份以来,受他人雇佣,在该加工场当管工,负责管理货物出入、组织进行酸洗作业;尹某武、李某、林某华等7人交代在该加工场非法进行拉链酸洗、清洗等生产作业;罗某、冯某荣交代负责在加工场外围“放哨”,以达到逃避执法部门的打击。
目前,尹某武等10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审理、追逃等工作仍在抓紧进行中。
据了解,2月22日以来,普宁市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共参与办理涉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宗,抓获涉环境犯罪嫌疑人24名。
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图文编辑:潮汕人家
法律顾问: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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