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从普宁市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到,《普宁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本办法将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随着本办法的实施,小编相信对于全市范围内的二手房交易行为将会更加规范。
办法如下↓
普宁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
监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又称二手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规划范围内存量房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管的管理。
第三条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委托,在“普宁房管网”发布房屋出售信息,并对达成交易意向的房屋,由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合同的存量房出售行为。
第四条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资金托管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由资金托管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普宁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规划范围内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托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属下普宁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具体工作。
第六条全市规划范围内存量房交易采用网上交易方式。网上交易的存量房应当符合房屋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房产交易所接受存量房交易委托业务,应当先核验房屋权属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并通过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核实房屋权属状况和房屋自然状况。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不得接受交易委托。
第八条房产交易所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通过“普宁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协助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交易合同,完成网上签约备案操作服务。
交易合同和申请表的内容经交易双方当事人确认无误后,房产交易所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为交易当事人打印交易合同和申请表,并将交易合同和申请表传送至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
第九条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持交易合同、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条房产交易所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发布交易房屋应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的房屋主要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态;
(二)房屋交易条件;
(三)房产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存量房交易双方应如实填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虚报。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所产生的责任与风险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为保证存量房网上交易资金安全,市房管局与有关商业银行签订《普宁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金融服务业务合作协议》,在监管合作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设存量房“普宁市房地产交易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存款账户,办理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交易资金代收代付结算业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持相关资料到市房地产交易所提出申请。市房产交易所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与当事人签订《普宁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托管协议》),办理代收代付结算。
第十四条买方当事人自《资金托管协议》签订后,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持有关资料到协议约定的银行网点交纳托管资金。
第十五条资金托管机构受委托托管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其资产,也不属于其负债,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监管银行不向交易当事人收取交易资金管理费和支付利息,可向资金托管机构收取资金托管费和支付托管资金利息(具体标准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托管资金产生的利息,托管机构按收支两条线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监管银行根据买方当事人提供的《资金监管协议》,调取相关代收代付数据信息,核实无误后,按通知资金数额收款。
监管银行将收受款项信息及时传递给资金托管机构,并于当日将所收款项划入资金托管机构在该行所设的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托管资金足额入账后,资金托管机构向买方当事人出具《普宁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
第十八条交易双方当事人持《普宁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证明》和其他资料申请办理交易手续,并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完成后,资金托管机构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办理转款手续。
第十九条存量房交易过程中,在申请缴纳税收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申请,市房地产交易所应注销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并终止转移交易程序:
(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解除买卖合同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二)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终止交易,解除买卖合同的,可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注销备案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取回申报资料,同时根据《资金托管协议》约定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相应转款手续。
第二十条市房管局应根据全市存量房交易情况,做好存量房信息的采集、汇总和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存量房市场形势的分析和评价机制,加强对存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
第二十一条市房管局应做好日常抽查和定期检查等网上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的,应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存量房交易和资金监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止。
来源:普宁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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